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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全区的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审计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培训审计人员,组织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同步审计;向区政府报告和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 4.区属国有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5.区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损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区级各部门、各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借用和使用国外资金的财务收支; 7.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区本级重点 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三)向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代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组织实施对全区区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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